麥燕庭說,新聞報道包括趣味性等多樣題材,不一定只為公眾利益,而公眾利益有時報道後才會引發出來,修例後傳媒為免經常上庭爭拗何謂公眾利益,可能不敢披露涉及名人的個人資料如醫療狀況等。她將去信署方及立法會,要求單為報道新聞已可作免責辯護,刪除要同時符合公眾利益的條文。另外,以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予違規機構,對方停止違規後一段時間再重犯,專員只可再發執行通知,修例後專員經調查後證實為故意重犯,對方即屬犯罪,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每日罰一千元。專員提出檢控的時限權力,亦由罪行發生當日起計6個月內,延長至兩年內。修訂的第二階段暫定於明年4月實施,屆時直銷活動將受更嚴格規管;最後階段有關協助被侵犯私隱者提出民事索償之修訂,實施日期仍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