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最痛之一是老婆紅杏出牆,捉姦在床更往往令男子漢失去理智。1975年1月20日,西區裁判署審理一宗傷人案,顯示一名男警返家時,揭發妻子與另一名男警同床,怒火中燒下,將姦夫打傷。男警雖然認罪,但法官卻判無罪釋放。這宗近40年前的案例,律師黃國桐聽過後都表示「好離奇」。
據當年報章報道,案發地點為西環堅尼地城警察宿舍,27歲姓楊警員,於1月9日下午在赤柱當值期間,忽然接到妻子來電,問他是否要通宵當值。男警憑着查案直覺,認為事件有可疑,於是向朋友借車直驅回家,當場揭發妻子與另一男子同床。
姓楊警員大怒下拿出佩槍,將子彈退膛,以槍柄作武器,擊向姦夫頭部。混亂間,楊警更把對方肩部一塊肉咬掉。
大批警員接報趕至,制止打鬥後發現有警槍及子彈散落地上,加上有人受傷流血,一度以為有人開槍,其後查明屬誤報。案中姦夫亦是現役警員,但報道沒有提及是否警察宿舍的住客。
姦夫送院治理後,證實並無重創,而楊當場被捕後帶署扣查。楊妻稍後到警署落口供時,承認與床上男子通姦,但男方則否認,只稱當時只是與楊妻閒談。
楊在法庭上承認傷人罪,但法官檢閱感化官調查楊的身世後,卻判楊無罪釋放,更毋須留案底。根據警察通例,如警員在司法程序上判定無罪釋放,仍可繼續當警員。
這宗近40年前的案件,被告雖然認罪,但法官卻判無罪,當年報章沒有記載法官判案理據。律師黃國桐聽到案情後亦表示「好離奇」,因為警方掌握證據後才會告上法庭,而且既有傷者,被告也認罪,「我諗唔到有乜理由咁判」。
黃國桐指就算被告身世可憐,或者受到別人挑釁而傷人,都只可能是求情理由,而非判無罪,「雖然法官都有權不接納被告認罪,但都要有理據,相信當年報道有好大段內容冇登出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