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有民進黨立委及市議員告發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違規使用特別費。高檢署於去年2月宣佈完成案件偵查,認定馬將不須單據核銷的特別費約283萬港元存入他的私人薪資賬戶,未用於公務,又申請為個人財產,涉嫌貪污,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名起訴馬,他因而辭去國民黨主席一職。
所謂特別費,是台灣當局編列給各級行政負責人的特別津貼,其中一半須憑單據核銷,另外一半不須憑據報銷,可由行政負責人在簽名後直接領用。長期以來,台灣對特別費應如何定性和報銷,缺乏明確規範。去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馬無罪,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其後提出上訴。去年12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馬無罪,令糾纏馬兼一度影響他的參選總統資格的特別費案,暫告一段落。
然而,控方鍥而不捨,再提上訴。預計三審需時約半年,馬英九當選後,案件就會因他的總統身份豁免審理。不過,特別費案始終給馬的清白之身留下一點陰影。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