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外籍人士逃難抵港尋求庇護,獲確認屬難民或受到酷刑對待後,因無第三國收容,長年累月滯留本港。他們就入境處不准打工的政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五位法官昨頒佈判詞指,上訴人無憲法權打工,一致駁回上訴,但強調若不獲准打工,屬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入境處須酌情批准。
四名上訴人均由代號代表,包括來自非洲布隆迪的GA、斯里蘭卡的PA和FI,以及巴基斯坦的JA。PA獲入境處確認受酷刑對待,是本港歷來第一人;其餘三人均獲聯合國難民公署甄別為難民。GA、PA及FI已於去年獲入境處酌情批准打工至今年,JA則因毒品案正在獄中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