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獲撤控的姓馬女學生,被指去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9至15號後巷管有一把𠝹刀。控方指取得法律意見後,認為未能證明被告是為了傷害他人而管有𠝹刀,因而撤控。裁判官聞言,質問控方在首次提堂時聲稱控罪嚴重,現在卻指因證據不足而撤控。控方回應稱,被告當時確曾持有𠝹刀,惟刀鋒未有伸出,強調考慮所有情況後決定撤控。
控方雖稱證據不足,卻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所為招致合理嫌疑。裁判官再質問指,控方雖聲稱被告身處示威者之間,但沒控告她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如何自招嫌疑。控方謂被告曾向警員講粗口,又在警方欲截查她時企圖逃跑,其後警方在被告右手撿取𠝹刀。
辯方反駁指,即使當時有人見到被告逃跑,也不可對她作出不利推論,並指若被告繼續留在現場,或會被控其他罪名,反問控方想被告怎樣做。最終裁判官判辯方可得訟費。
另外,男實驗室助理陳樂文(27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攜有能雷射筆。據悉控方指稱當晚一批黑衣人在現場截停及包圍雙層巴士和的士,其後警方在200米外制服及拘捕陳。陳准以5,000元保釋至6月1日,其間不得離港及須守宵禁令。
案件編號:ESCC2536/19、STCC6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