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被告於2004年至2011年犯案,早前承認亂倫及非禮等共5項罪名,女兒現已21歲。法官潘敏琦昨指被告首次犯案是捉着女兒手摸自己陽具,當時兒子和妻子均在家中,後來被告更兩次在無安全套下與女兒性交。女兒因尊重父親而沒反抗,但其實身體表現不願意。被告向感化官承認有其他性侵女兒事件,但沒被控告。他稱妻子長期不在身邊而感到孤獨,因控制不住性慾犯案。
潘官讚揚事主勇敢揭發,斥責被告利用女兒依賴自己及對性無知,將她當洩慾工具。創傷報告顯示女兒當年性知識有限,不知父親在做甚麼,只知有關行為不對。她拒接受父親的卑鄙行為,情願相信是愛錫她的表現。報告亦顯示女兒仍有焦慮和憂鬱,偶而會失去記憶,影響日常生活。
案件編號:HCCC183/16
■記者蔡少玲、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