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昨裁決時稱,不相信X誣衊被告,若X為了離開被告而誣告他,只要自稱15歲時遭被告侵犯便可,不用自揭多年隱秘,在家人及傳媒面前赤裸披露受辱過程,甚至杜撰鬼神、肛交及吞精等醜事。加上X早在多年前已向朋友訴苦,不相信她是處心積慮害被告。
法官認為被告看準X年幼、體弱、易受哄騙及關心家人,控制她的一舉一動,令她終日誠惶誠恐。至於被告指是X主動要求各種性行為,法官坦言不信:「佢當時只得16歲,啱啱大病完,何需如此大膽急進咁嚟討好你?」他指被告的兩名友人亦不可信:「見到被告同兩姊妹一齊,唔覺奇怪,仲話有其他朋友都係咁,簡直有違常理。」
案發於04年8月至10年1月,被告先藉詞替X治療發燒,與她性交,後來又以各種藉口及要脅,指她體內仍有邪靈,逼她性交「過氣」。直至去年初,已升讀大學的X決定向家人透露受辱經過,並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