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42歲的被告吳建新涉嫌在11月1日偷單車,獲保釋後干犯本案。控方案情指,11月22日,被告到廟街光顧一樓一,完事後付200元肉金,跟着要求多付1,000元與鳳姐過夜。鳳姐拒絕,被告拿出職員證,自稱是警察,恐嚇若她不答應,就將她拘捕。鳳姐無奈同意,與他外出消夜後,返回單位與被告過夜,其間沒有發生性行為。
翌日早上,被告放低1,000元後離開,至晚上手持手槍狀物體折返,要求取回1,000元,但被拒,跟着搶去鳳姐300元及手機代替。24日,被告聯絡鳳姐的男性朋友,表示若交出700元,就可贖回電話。遭勒索的朋友帶同有記號的鈔票赴約,警方當場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ESCC47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