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論壇】回應李兆富的公開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楊偉雄)
楊偉雄舉例指UberEATS合法,證明並非必然與法規背道而馳,又指沒有保護個別經營者。
自從我昨日(6月7日)在立法會回答有關共享經濟的質詢後,大家的焦點好像是我不支持Uber電召車在港的經營手法就等同不支持共享經濟。難道香港的共享經濟就等同Uber?難道Uber就可以凌駕法治?
我支持亦鼓勵發展共享經濟。在香港,按共享經濟合法經營的成功例子,不在少數,順手拈來便有:手機電召貨車的GoGoVan、點對點電召送貨服務的LaLaMove、物品租賃平台Gaifong、由退休長者及家庭主婦提供上門洗車服務的「洗車俠」,以及散工配對應用程式「職到」等。這些企業都是以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運作,在促進共享閒置資源的同時,也沒有牴觸法例。
Uber電召車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爭議,在一些國家是合法經營,但也有不少國家如南韓、泰國、荷蘭、德國、法國和西班牙等,視之為違法或提出檢控。如果打着共享經濟的旗號,先觸犯現有法例,繼而指責政府不配合其發展,此等手法特區政府恐怕難以認同。政府要保護的是公眾,特別是乘客的安全及利益,而絕非個別經營者。經過年多的法律程序,香港的法庭早前已就Uber案件作出判決,說明接載乘客的交通工具應受限制,令大眾利益受到保障。Uber除了是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傳召私家車代步外,與以往的白牌車沒有任何分別。
Uber以其大數據技術,在香港經營電召車外,亦以UberEATS提供餐飲外送。前者引起不少爭議,而UberEATS則完全合法。由此可見Uber的新科技,並非必然與法規背道而馳。
隨着科技發展,新產品或服務或會出現是否符合現有的法規和監管要求等問題。這方面香港在幾個範疇出現了一些突破。在金融科技範疇,當局去年引入金融科技監管沙盒,促進銀行以先導形式試行銀行服務,而在試行期間可無需完全符合金管局一般的監管規定。因應零售支付的發展,金管局發出兩批共13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
香港交易所亦計劃開設供區塊鏈技術企業交易的平台,讓非上市的公司以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並為新成立或初階企業提供註冊、轉移、交收服務。
在促進數據中心發展上,政府於2016年延長改建現有工業大廈及修訂工業地段契約的優惠措施,並簡化就改建現有工廈作數據中心用途發出豁免書的程序,拆牆鬆綁,配合業界需求。
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是我們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任何企業打着共享經濟旗號,為自身的商業利益衝擊法治,絕非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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