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安葬6墳場的遺骸需移走

蘋果日報 2014/08/08 06:00

食環署墳場

食物環境衞生署刊登憲報,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19A條的規定,授權食環署署長,指示從公眾墳場內移去及處置埋葬不少於6年的遺骸,故市民需要移走及處置在2007年內安葬於和合石墳場、長洲墳場、大嶼山大澳墳場、禮智園墳場的棺葬墓段、羅湖沙嶺墳場T段及沙嶺金塔墳場的政府金塔墓段的先人遺骸。

食環署指,若市民需要自行安排撿掘及處置其先人遺骸,須於8月22日或之前向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詳情可致電23645399;如未按上述方法處理,這些墳場的遺骸會先在政府火葬場火化,而骨灰將安葬於羅湖沙嶺金塔墳場或食環署署長指定的其他墳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