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勞碌半生的父母賣掉居所,幫財困長子供樓。長子後來把物業轉讓給妻子,二人離婚時法庭頒令賣樓分錢,遷入同住的父母因此遭逐離單位。父母稱曾與長子口頭協議,兩老應有業權,未經兩老同意不得賣樓,遂入稟追討得益。高院昨頒判詞,指父母兩度失去居所,付出退休金和積蓄幫長子,長子受了恩惠卻無視父母權益,行為不公違反誠信,判兩老可向長子與前妻取回110萬元。
父母萬集成和何麗利年過70歲,父親退休前任職保安,母親則是洗碗工。長子2001年以118萬元購入馬頭圍道寶怡大廈單位。2005年長子向父母求助,稱生意遇上問題,父母同意賣掉與幼子同住的居所幫長子供樓,搬去長子的寶怡單位居住,要求長子若要賣樓要事先知會,並表明要擁有部份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