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台灣新北市鼻頭角海域發生女潛水學員溺斃悲劇。基隆地方法院調查,廖姓教練具有10多年潛水經驗,明知海上潛水風險性高,卻只是在岸邊督導,指派取得執照不到一星期的廖及楊姓教練,下海帶領3名學員潛水,導致通過這最後一堂潛水課,就可取得初級潛水執照的34歲祝姓女學員,突然離隊,最終更不幸葬身海底。3教練至未與受害人和解,被依業務過失致罪各判處8至10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廖姓教練為台北某潛水訓練中心負責人。2016年7月31日上午,廖姓教練帶領祝女等3名學員到鼻頭海域潛水,廖明知開放水域潛水屬於高風險性運動,惟廖卻以身體不適為由,指派同月26日才取得到潛水教練執照的廖男及楊姓女教練下海帶隊,自己只是在岸邊督導。
第1次完成潛水安全上岸,2次下海廖在最前面引領學員,楊姓教練則墊後押隊,帶領祝女等學員潛水。各人在海中觀察生物時,因沒有保持足夠的距離,未及時發現祝女突然脫隊,待察覺後在附近水域搜尋未果。在附近從事潛水教學的另一名徐姓教練後來發現祝女平躺在12、3米深的海底,該處與脫隊地點距離約43米遠,祝女被拉上岸時已無生命迹象。
法官認為廖姓負責人未善盡督導指揮責任,督促新手廖及楊姓教練要採取有效的團隊措施,需經常清點人數,更要與學員保持夠近距離等等,認為3人各有不同比重情節過失程度,3人均否認犯行,至未與祝女家屬和解。近日全案審結,依業務過失致罪,判處廖姓負責人10月、廖姓教練8月、楊姓教練10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