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邱智立判刑指涉案毒品數量龐大,遠超上訴庭判刑指引,經考慮後決定以34年為本案的量刑起點,黃認罪獲3分1刑期扣減,即判監22年8個月。法官相信兩人只是擔當運輸工的小角色,但夥同犯案,刑責不相伯仲。對於呂求情指因坐監未能陪伴8歲女兒成長,法官指他作為成年人應知悉犯案後果,咎由自取。
案情透露,警方於2016年6月24日凌晨在順利邨停車場截查兩名被告時,兩人拔足狂奔,其後被制服。警方分別在兩人的私家車及客貨車上搜獲共101公斤磚狀固體,經化驗後內含67公斤可卡因,市值逾1億元;另在黃身上搜出10克可卡因。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黃將裝有毒品的行李箱由私家車搬上呂的客貨車,呂當時負責開門。黃警誡下稱為1萬元報酬替一名叫「波仔」的人販運「可樂」,案發當日打算將毒品送往廟街,由呂負責駕駛。呂受審時指對毒品毫不知情,僅收取1,000元將其客貨車出租予認識多年的黃。
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販運4至15公斤海洛英或可卡因,可判處26至30年監禁,15公斤以上則由法官行使酌情權。而販運冰毒逾600克,就依海洛英的指引判刑,判監30年以上。警方於2014年偵破販毒集團利誘市民參加旅行團販毒案,在機場截獲7公斤可卡因及3.5公斤冰毒,案中主腦去年便被判入獄35年。
案件編號:HCCC364&3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