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假名)為永輝建築公司的建築工程員工,投訴遭公司拖欠薪金,四月份薪金延至五月中才發放,而五月份薪金則至今未有「着落」,更甚者,公司於四月份薪酬中已扣取了百分之五作強積金供款,但他向強積金戶口查詢,郤未見供款,而他向公司有關部門了解,職員也承認僱主供款部份至今仍未供款。
老闆未作任何解釋
陳先生稱,公司一向準時發薪,且多承造政府工程,可是自今年四月,母公司將永輝私下轉讓予現時老闆後,便開始拖欠薪金,且一直未向員工作任何解釋及公布。
陳先生指出,除公司員工外,不少外判承包商也遭拖欠工程款項,「新老闆接手後就冇糧出,唔找數」,員工及承包商均曾發動抗議及拉橫額,但老闆無動於中,一眾員工甚感無奈。
除陳先生外,該公司另有寫字樓員工向記者表示,公司一直拖延發薪,但「老闆個幾月唔見人」,員工都不知如何追討。
欠薪定罪可囚一年
本報曾傳真要求永輝建築作出回應,但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向僱員支付工資,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可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否則,僱主須就欠薪支付利息予有關員工。法例下,如果僱主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員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另如不支付欠薪利息,也可能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就讀者的投訴,發言人建議應盡快向勞資關係科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