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亨女陪死】協同自殺即互相鼓勵尋死 倖存者需負刑責
侵害人身罪條例協同自殺
自殺不屬刑事罪行,據案情透露,被告林嘉偉與「盲亨」女兒詹詠嵐一同蹈海尋死,兩人意圖明明都是自殺,為何林會被控誤殺女友?大律師解釋,約定一同自殺其實是互相鼓勵尋死,等同有「想其他人死」的意圖,可按行為嚴重性控告謀殺、企圖謀殺、誤殺等。即使不想尋死,若事前或死者自殺時從旁協助,皆屬刑事罪,最高判囚14年。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實行自殺企圖,即屬犯罪。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主動執行一項罪行固然犯法,但從旁鼓勵及協助別人犯罪,同屬違法。他指法律原則是不鼓勵大家尋死,但協定一同去自殺,屬間接地鼓勵其他人尋死,故倖存者須負刑責。雖然誤殺罪成可判囚終身,但陸指法官會考慮自殺失敗後的身體情況,例如有否大創傷或半身不遂,從而調整刑期。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大律師亦舉例指,假若兩人約定自殺,協定互相揮刀斬對方,但一死一生還,控方會衡量死者傷勢是否「下下劈要害」。若是,肯定會控告謀殺,否則有機會控以企圖謀殺。
2001年3月,財困年輕夫婦陳容生和龍展恆在住所燒炭,打算共赴黃泉,夫亡婦生還。龍承認誤殺亡夫,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至於自殺,半世紀以前其實仍屬刑事罪行,但英國國會1961年通過修例,訂明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自殺不遂者,不再負有刑責。英屬香港在1967年跟隨,將自殺非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