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為一名自由女撰稿人MerleLindaWolin,於九七年開辦一間多媒體製作公司。根據她提供的資料,她曾替《紐約時報》等多份報刊撰稿,又曾參與美國廣播公司及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節目製作,並兩度獲提名參選美國新聞界最高榮譽的普立茲獎。
要求賠償五萬元
原訴人在入稟狀透露,○一年十一月她與投資推廣署達成協議,收取八千元酬勞,為署方製作一份有關基金管理的小冊子,將會在海外派發。雙方後來進一步協議,由原訴人為署方其他部門製作同類小冊子。
直至去年六月,原訴人到署方的辦公室收集設計資料時,發現一份有關保險的小冊子,無論設計及用字,竟與她創作的基金管理小冊子十分相似。她徵詢律師意見後,認為小冊子是抄襲其設計。
原訴人與署方交涉,最後於去年十一月獲對方賠償三萬元,同時保證再沒有其他小冊子抄襲她之前的作品。
不過,數天後她再發現一份有關創業資本的小冊子,封面設計有抄襲其前作之嫌。她認為該小冊子侵犯其版權,要求賠償三萬五千元;而該署曾作保證沒有其他抄襲,故認為是失實陳述,另要求賠償一萬五千元。
原訴指十分諷刺
原訴人昨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投資推廣署向外國人宣傳知識產權得到保障是香港一大優勢,但署方卻暗地裏侵害她的創作版權,是一件十分諷刺的事。署方回應表示,根據協議原訴人已將涉案小冊子的版權授予署方,署方並沒有侵犯其知識產權。
案件編號:SCTC58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