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除董事、人事部主管及一名資訊科技人員外,其他人無權透過公司電腦索閱同事的人事及財政資料。人事部主管於06年7月發現有人更改其電腦用戶名稱,經調查後證實案發時辦公室僅餘兩名被告。公司隨即解僱兩人,兩人的辦公室有兩隻硬碟,內有合共19,723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檔案透過人事部主管的電腦用戶名稱下載得來。
辯方指首被告需要同事資料來製作報告,上司卻留難她並拒絕提供。她又發現公司部份貨物不知所終,曾向警方及廉政公署投訴,最終不了了之。辯方又批評,警方調查兩年才落案控告兩人。
案件編號:KCCC6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