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無明文禁令 立法反迫中央配合
取諦從屬組織無法律依據

蘋果日報 2003/06/16 08:00


【本報訊】根據《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規定,若內地組織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被中央發出「明文禁令」禁止運作,港府即可取締其香港從屬組織;但一直為國內入獄異見人士奔走的「對話基金」執行董事康原(JohnKamm),昨日在本港一個《基本法》二十三條座談會上首次揭露,現時內地並無任何法例是以「明文禁令」的形式取締有關組織。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宗殷承認從未聽過這個觀點,他指該觀點「非常新鮮」。
香港大學和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及大律師公會合辦的「自由與國家安全——草案是否在兩者之間已取得平衡?」昨進行第二日研討會,康原一言激起千重浪,在場人士對港府立法建議內容原來可以毫無法律依據而嘩然。

「不要成為千古罪人」
十多年來多次與北京就人權問題交手的康原解釋,國內一直有不少途徑對付異見組織,例如控以反革命煽動、顛覆、邪教等罪名,或不允許異見政黨註冊,但近年隨着取消反革命煽動罪,社會氣氛已開始逐漸寬鬆。
康原擔心港府這次立法會令內地修改法例,加入「明文禁令」機制以配合香港立法,無異令中國的結社自由更受限制,窒息民主發展,內地人日後會想到:「我們原本是沒有(明文禁令)的,因為香港二十三條,我們才有了明文禁令!」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更激動地表示:「中國的法律已經很糟糕,我們不要令它更差,不要成為千古罪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同樣認為,在現時內地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有關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條文不能啟動,他認為短期內大陸不會修改法例。

不滿無提供正確資料
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諷刺港府:「將中國不存在的機制寫進條例草案中,是否非常愚蠢呢?」在場的多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則對港府一直沒有提供正確資料感到不滿。涂謹申事後翻閱政府提供的三條內地法律條文,指出其中沒有一處提到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授權及程序,意即《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的取締機制缺乏法律基礎,應刪除。
有份出席研討會的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認為不存在令內地改制的問題。黃宗殷指「明令」意思是公開公布,任何政府作出公布前都毋須先立法。陳弘毅則不同意,他指取締機制要確保過程合法及有足夠證據,現時內地日益重視法治,不會作出沒有法律依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