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梁永鏗表示,如業權人已將私人土地給公眾使用,稱之為「地役權」。一旦道路被圍封,公眾可向法庭提出道路通行年期的證據,要求法庭頒佈被圍封之既成道路的使用權。地政署亦可劃出部份政府土地和確定某路段,或在私人地契上劃出部份道路給公眾使用。
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表示,若使用的道路被圍封,首先可翻查該道路是否與政府有文件協議或證據,清晰顯示供公眾使用。如有文件協議,土地業權人不可單方面撤銷公眾使用權,業權轉移後仍須保留當初道路的用途。
法定時限規定「逆權侵佔」私產12年、官產60年,如業權人沒反對,土地才合法歸佔用人;佔用人仍須提出期間無間斷地佔用或享用該地方,及向法庭呈交證據,如水、電費單及差餉單,供法庭審核。若想永久佔有原業權人土地,須向法庭申請,待審核無誤及頒佈有關證明文件後,佔用人再將文件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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