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馬鞍山火燒男子案 控方指當日「可能係香港最黑暗嘅時間」
抗暴之戰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香港最黑暗時間馬鞍山火燒男子
地盤工去年11月「黎明行動」當天,在馬鞍山追趕涉嫌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追至附近天橋時與途人爭執,其間遭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導致全身着火。一對在場夫婦被指當日事前曾向工人爆粗,女方並大叫「返大灣區」,夫婦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控方大狀黎安妮今早結案陳詞指,常人看見事主血流披面,理應報警,惟當時「冇人做一個正常市民應該做嘅嘢」,形容案發時社會狀況很差,更謂:「可能係 香港 最黑暗嘅時間。」案件下月17日裁決。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陳詞指,喧嘩是否構成控罪元素之一,需考慮周遭環境,並非單憑聲浪大小決定;如某人在人人都發言的地方大聲說話,則不在此限。辯方亦指,發聲一旦影響他人,才需要受規範,「一喧嘩已經中」根本不符合控罪本意。裁判官林希維向辯方舉例問,他人在球場觀看球賽,「入咗波喺度嗌」,以及在街上吵架,是否均屬喧嘩。辯方表示均不算是。
至於事主供稱案發時擔心在現場被打,是否已滿足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辯方認為事主當時仍然在場,其行為與害怕被打的心態相違背,案中亦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的行為是否令事主害怕被打,不清楚事主確實在哪一階段感到害怕。
辯方強調,事主遭人點火一事「程度太誇張」,實屬始料不及,在場亦無人留意到點火者的出現,質疑點火一事是否真的因兩名被告的話而起。
主控黎安妮反駁指,事主追趕黑衣人至案發天橋時,已經血流披面,惟其後事主和他人爭執時,有人喊謂「乜都睇唔到」。事主稱「即係你哋全部都幫黑衫」,有女聲則謂:「好X驚呀我!」而目擊事件的途人亦供稱,當時群眾情緒高漲,預計事主必會遇襲。控方質疑,途人當時指摘事主多管閒事,兩名被告亦非單純是無辜的旁觀者。
控方又認為,向事主點火者身處兩名被告旁邊,並在事主和途人爭執激烈時出手,形容事件有如燒烤:「周圍有人撥火,撥到某一刻着咗。」
控方亦謂,在場人士看見事主的情況,理應報警,而正常、合理的人聽見有人說出挑釁性的話,亦應該預計有人會作出激烈、甚至暴力反應;惟當時現場卻「冇人講說話幫阿伯」、「冇人做一個正常市民應該做嘅嘢」。
控方讚揚事主追趕破壞港鐵站的人見義勇為,亦無證據顯示事主曾打人。主控形容,案發時社會狀況非常差,又謂:「法官閣下都可能記得,可能係香港最黑暗嘅時間。」林官聞言表示:「或者呢啲我都唔方便去講。」
辯方反駁控方說法指,控方不能假設天橋上的人均知道事前港鐵站發生何事,片段亦看不到事主所稱在港鐵站遇見的黑衣人。辯方強調,即使點火者的手真的在被告附近,該手亦是「失驚無神出現」,兩名被告並不知情,控方不可因此指控包括兩名被告在內身處天橋的人均曾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女被告陳海雲(34歲)及男被告鄺耀文(40歲)均報稱文員,他們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罪指二人於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及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上述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