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件提出的主要建議包括引入新的受託人法定謹慎責任、保留《受託人條例》附表2的特准投資項目、賦予受託人更廣泛的投保權力、為非慈善信託的專業受託人訂立預設的法定收費條款等。
梁志仁表示,《受託人條例》早於1934年訂立,其間從未作深入檢討,因此顯得有點不合時宜,該條例為預設條例,受託人的權力只在信託文件沒有相反意向時才適用,因此條文可以透過信託文件作出改變,亦不具追溯性。
諮詢文件包括建議准許設立非慈善性質的目的信託(purposetrust),梁志仁稱,有關建議具較大爭議性,會盡量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意見,以免本港會像離岸司法管轄區一樣被指為「避稅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