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資本協定三》有關資本規定的精神,是強化銀行以核心資本作為主要資本構建的原則,銀行若將部份股本進行並非與本身直接營運相關的資本性投資,如入股其他銀行、保險公司或是非金融機構,此舉屬資本轉移行為,故《巴三》認為,有關資本投資應剝離並從銀行核心資本中扣除。
現時《巴二》做法則非一刀切,而是將有關資本投資額從核心資本及附屬資本中,各扣減五成,但並無寬減門檻。
銀行界指出,本地銀行的核心資本主要以普通股股本構成,除受未變現物業重估收益、或未變現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等略為影響外,銀行的核心資本基礎大致與股東權益總額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