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於2007年2月實施產科服務新收費的規定,非符合資格人士在特殊情況下可安排退回已預繳款項。在繳付最低收費後及於分娩前,如產婦的身份由非符合資格人士轉為符合資格人士,可在扣除該次懷孕曾使用公立醫院服務的應繳費用後,退回餘數。此外,如在該次懷孕出現流產、終止懷孕或死產,已繳付費用的非符合資格產婦,可於扣除該次懷孕所獲公立醫院服務應繳費用後,獲發還不超過2萬元的部份退款。
至於「符合資格人士」則包括: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所發香港身份證的人士;身為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以及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認可的其他人士。
檔案編號:03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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