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兩支雷射筆長短不一 辯方揭另案作供有異 警員庭上直認:嗰單應該講錯咗

蘋果日報 2021/06/17 16:59

警員鍾天發雷射筆

網民前年10⽉27⽇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同⽇旺角有群眾聚集。有示威者涉將雜物擲向警車,警員追捕時截停一名年輕文員,疑搜出雷射筆及噴漆。文員被控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日續審。負責將雷射筆送往化驗的警員供稱,當時共提取兩支雷射筆,兩者長度不同,不會淆混。惟辯方指他在另一宗案件作供時,形容兩支雷射筆的唯一分別只是其中一支貼有銀色貼紙。警員今在庭上坦言:「嗰單應該講錯咗。」
被告⿆成峰(23歲)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18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使⽤⾯罩蒙⾯、在公眾地⽅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三⽀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警員鍾天發今供稱,前年10月28日下午6時從偵緝警員手中接收13名被捕人士的證物後,將每人的證物各自存放在大膠袋內並放入鐵櫃,包括本案被告的物品。該些膠袋沒有封口,但鐵櫃鎖匙只得他一人管有。及後他將本案證物用防干擾證物袋獨立包裝,並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同年11月27日交到證物室保存。當時他曾與證物室警員當面點算物品,確保證物沒有出錯。
翌年2月7日,他從證物室提取屬於麥及另一案件被告陳偉亮的雷射筆,送到警總化驗。鍾指,兩支雷射筆的編號分別是79及182。為免化驗時混淆,他再為兩支雷射筆標籤了「Q1」及「Q2」。化驗完成後,他於3月6日取回雷射筆,核對了標籤、外型、證物編號和案件編號,同日交回證物房看管。
他續指,屬於麥的雷射筆較長,以兩顆乾電池發電;屬於陳的則較短,而且用USB充電,不會混淆。
盤問下,陳確認證物存放入證物室前,不會有提取紀錄,但他會盡其所能記錄。惟辯方指,鍾就本案證物存放事宜最早的正式文字紀錄,是在2020年8月16日首份證人供詞中,當中他指自己於2020年1月14日將物品交到證物室,而非庭上所指的2019年11月。鍾解釋,他在首份證供中「打錯咗」,他重看電腦系統紀錄發現出錯,已在第二份證供中更正。
辯方又指,鍾曾在陳偉亮一案中作供,當時他指出陳及麥的雷射筆外型的差異,只得陳的貼有「Danger」銀色貼紙、麥的則沒有,與今日庭上說法不同。辯方又向鍾展示呈交給法庭的證物,可見被指從麥褲袋搜出的雷射筆上,貼有銀色「Danger」貼紙。
鍾回應時直言:「嗰單應該講錯咗。」惟他堅稱今次作供前曾翻看資料回憶,故不會再出錯。辯方質疑,本案呈交給法庭的雷射筆根本不屬於麥,鍾不同意。聆訊繼續。
【案件編號:KCCC8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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