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在開案詞指,被告馮利明(20歲)與女事主(19歲)中學時期已認識,踏足社會工作後重遇,發展成情侶,交往期間有性行為,惟感情僅維持數月,女事主提出分手,被告要求復合,雙方仍保持聯絡。
去年4月2日,被告陪女事主逛街及用膳後,要送她返寓所被拒。稍後,被告聲稱女事主遺留化妝袋及遊戲機在他處,要親自物歸原主,結果進入女事主寓所,把她強姦。女事主報警,將被告拘控,被告承認當日有親密行為,但否認性交,又指女事主的身體語言是表示願意。
控方續指,被告獲准保釋,案件定去年10月20日預審,惟同月5日,被告透過MSN聯絡女事主的朋友,着對方叫女事主不要控告他。另同月7日至11日間,被告向女事主發出四個手機短訊及致電,希望對方給予機會,不要控告他及銷案。
案件編號:HCCC189/08、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