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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動的愛國分子

蘋果日報 2004/07/02 08:00


人人都知道,在民主國家,要求更換政府不是罪行。推動這種轉變以及加入反對執政黨的政黨是公民和政治權利的重要部份,持不同意見而不受干預的自由及言論自由,是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二○○○年二月,一本題為《如何推翻政府》的書在美國出版,作者是AfriannaHuffington,她並沒有因此被控以叛國、顛覆或任何罪名。就我所知,當她競選加州州長時,沒有人指控她是一個生於外國的賣國者。我並沒有看過該書,但從該書的節錄看來,她所爭取的是歸還權力予人民和民主的重生。
大部份民主國家都可視為輪流一黨執政的國家,但對於那些憲法中規定一黨專政的國家,其他政黨根本沒有生存空間,亦沒有合法途徑可循以更換政府。呼籲結束一黨專政或更換政府便構成叛國或顛覆行為。這個在民主社會合法和正常的目標,變得無法以和平實現。
普通市民,看到有需要尋求改變的時候,就只有兩個選擇:一是被吸納到該建制中,二是在建制外爭取,但要冒成為反動的愛國分子之險。當然,不是人人都能或會為建制吸納,若選擇後者,隨時要擔驚受怕,一個不小心在互聯網上交流的意見,或組織網上時事討論區,就會被視為顛覆或犯法,最安全的做法,莫過於採取被動和冷漠的態度,這就是一黨專政的國家最鼓勵的「愛國」方式。
遠在特區政府對《基本法》二十三條提出立法建議之前幾年,一群非政府機構和一些立法會議員已是年年約見當時的保安局局長,提出他們關注的問題,包括二十三條。當時我們提醒局長,香港特區須就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並問她將如何立法以及保證體現「一國兩制」的原則。現在我們可以從《國家安全(立法建議)草案》中看到有甚麼成果。
從沒有人以為實施「一國兩制」是容易的事,因為兩制間和文化上有重大差異。不過,只靠按照昔日殖民地時代的叛國罪,加入一點中國憲法,拉雜而成新法例,就一定行不通。
迄今仍保留在《刑事罪行條例》之中的叛國罪和煽動罪,早已過時,更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維謢的民主權利和價值格格不入。這些條文從未更新,再加上一個不容許更換政府的憲法,你可以想像是多麼危險!
根據《國家安全(立法建議)草案》,叛國罪的一個元素是迫使中央人民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的意圖。無疑政府會辯稱,有犯罪意圖必須同時有犯罪行為才能構成叛國罪,但是,把一個在民主社會視為正常的「意圖」,標籤為「犯罪意圖」,本身已造成傷害。
勉強融合兩個根本不相容的制度,結果產生了一項不知所謂的新顛覆罪。倘若顛覆成功,根本不存在檢控的問題,至於草案所指三項顛覆罪行的其中兩項,包括「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若這兩種情況真的出現,誰還會有興趣執行檢控?
無論最終採用哪種立法方式,在草擬法案上也必須大大多花工夫和心思,沒有空間讓假愛國或政治正確思想擺姿態。最重要的是,法律條文必須充份反映香港人根據人權公約所應享有的自由,令我們若要做愛國的反動分子也不必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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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資深大律師和「《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