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娛國際綜藝製作有限公司,由製作人丘亞葵成立,是中國原創音樂劇《蝶》的製作公司。該劇亞洲宣傳主題曲由謝安琪主唱。新娛國際與案中原告CircleRestaurantLtd簽訂合約,由原告發行及出售有關郵票及音樂劇紀念品。
雙方在09年簽署的合約訂明,新娛國際提供每套65元、共5,000套連明信片的郵票套裝給原告,全數32.5萬元。原告需在簽約日付貨款的一半作定金,但原告指控新娛國際只運送500套郵票,新娛國際反指原告遲付定金。
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昨在判詞指,新娛國際已如期運貨,只是原告沒有提取,同時原告逾期付定金,故是原告違約。法官判原告需向新娛國際繳付貨款餘數,而新娛國際收款後,需向原告送上4,500套郵票。案件編號:DCCJ427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