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下午約見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討論選管會早前要九月立法會參選人額外填報「確認書」,申明了解擁護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等《基本法》條文的事宜。泛民議員會上追問簽署確認書對提名的影響,會否令提名無效,立法會法律界代表,公民黨郭榮鏗引述馮的回覆,「佢(馮驊)話唔係,亦都冇咁嘅法理基礎去決定候選人唔簽確認書就變咗(提名)無效」。
郭榮鏗於會後表示,會上有問及馮驊「選管會是根據甚麼法理基礎要求候選人簽署確認書」,他引述馮的說法,指該安排是選管會為方便選舉主任決定是否信納候選人參選時作的聲明是否真誠而設,又稱確認書簽或不簽,選舉主任亦可跟進及追問候選人。郭質疑選舉主任如何理解聲明是否真誠,又指如何界定不真誠是非常含糊。
郭又稱有議員向馮表明「索性撤回確認書」,以免製造更多不清楚地帶,郭亦直言「呢個確認書仲製造咗混亂同灰色地帶」。
會議期間泛民議員亦向馮驊提問,指可否簽另一形式的確認書,又稱目前確認書只提及3條基本法條款,惟基本法有160條,或有候選人認為每條基本法都重要,郭指當時馮回應表示可以。至於泛民各黨派會否簽署確認書,郭指需待各黨派各自研究再作決定。
至於提名期前匆匆提出新安排的原因,郭引述馮指6月20日最後一次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仍未有該確認書想法,惟之後選管會內部認為要幫助選舉主任行使職務,亦察覺近期的社會言論,固認為有需要引入確認書。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指,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可以順利依法完成,「我呼籲所有參選人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可以按法例順利完成有關提名程序」。
選管會指,如參選人沒有遞交確認書,選舉主任有權根據上述規例,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就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為完成的問題,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有關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如前所述,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就選舉主任所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定職權,亦一向沒有角色,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
馮驊指《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稱這是現行法例的規定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