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項目涉及砵甸乍街、敦和里及伊沙里,發展商擬興建一幢31層高商住大廈;發展商之一晉傑發展,董事包括恒地高層李家誠及李鏡禹等。發展商基於地盤位置與擬建沙中線車站的地段相鄰,為應付日後行人流量,03年建議以擴闊行人路、換取較高地積比率;07年獲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後,展開工程。
後來,沙中線路線設計有變,運輸署認為擴闊行人路段並非必要,監督決定拒批發展商呈交的上層建築物圖則;監督認為有權不理會之前換取較高地積比率的批准,認為現況有別於當年。但高院法官認為,除非監督撤銷該批准,否則無權拒批圖則,而監督在該批准仍然存在下拒批圖則,屬犯上法律錯誤。
案件編號:HCAL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