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頒布判詞說,申請人於九九年三月在獄中首次披露在祖國受軍警虐待,並獲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派員探訪,最初申請人沒被甄別為難民,而保安局亦於同年四月按入境處申請,以申請人犯案為由,決定將他遣返斯里蘭卡。
違《公約》精神
副庭長續指,申請人透過律師不斷申訴,亦有醫生證明他手腳及前額的傷疤,與受虐脗合,同年底公署改變立場,界定他為難民,雖然不必遣返祖國,但保安局仍不肯收回離境令,而香港是八四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簽約方,按《公約》若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會在某國受官方虐待,便不能將他遣送該國,但入境處及保安局完全不調查受虐指控,純粹依賴公署的評定,而公署在調查受虐指控所做工作,法庭亦一無所知。
副庭長指摘保安局局長處理本案不公允,港府將調查工作委派予公署,實屬非法。
現年二十九歲申請人SakthevelPrabakar是泰米爾族人,在斯里蘭卡本是漁民,因拒絕加入反政府游擊隊「泰米爾之虎」,遭軍警多次拘捕羈留施以酷刑(圖)。保安局發言人暫未作回應。
案件編號:CACV21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