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憶述首3次非禮事件發生於7月,第一次她在店內清潔貓沙盆,遭被告伸手揸胸;第二次她於店舖上層清潔時又遭被告伸手入右邊短褲褲管,隔內褲揸臀;第三次她在樓梯遭被告從後熊抱,兼以下體磨擦其臀部,她不斷掙扎,最後成功推開被告。
X又稱首次被揸胸後曾以粗口斥責被告,惟被告沒有反應。她稱因感被非禮不是光彩事,怕尷尬又恐被評頭品足,又考慮到男友即將與被告簽約頂手寵物店,故一直沒有張聲。
她稱,8月2日簽租約,翌日傍晚她與男友、一名友人和被告同於店內飲酒談天至凌晨,男友送友人離開。當時狀似喝醉、開始語無倫次的被告,突然站起用手拍打她的褲襠位置。稍後男友發現她神情有異,她被追問下才和盤托出事件,男友隨即致電被告相約理論,最後報警。
辯方盤問X時質疑X既稱7月3次遭非禮,何以最後一次案發仍願與被告獨處?事主稱因以為男友很快會折返,且「諗住被告應該唔會咁夠膽」。
辯方並指X與男友曾購買價值一萬元的貓,但一直沒付清費用,被告多番追討不果,二人更人間蒸發,至今年7月兩人託被告以寵物店名義取回放在愛協的3隻幼貓,才向被告支付部份欠款。X否認曾失蹤,又指錢銀事宜交男友處理,但她承認取回貓後有將貓放於被告的寵物店寄賣。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TCC1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