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被告為歐瑞金、林連惠(圖)、魏艷妤、陸志芬、王霞、余雪梅及賴瑞容,年齡介乎四十八至五十八歲,案發時全為新利清潔有限公司清潔工,事後已離職。裁判官指金錢對失明人士生活很重要,被告等人的行為可惡。裁判官量刑時接納各人過去勤力工作,今次已得教訓,故判社會服務令。
前年十月二日,清潔小隊按指示到屯門大興邨興平樓一空置單位進行清潔,單位本由雙目失明的朱婆婆居住。首、次被告在屋內找到該二萬多元現金,沒通知房署,房署其後得悉事件並報警。被告已悉數將款項歸還給婆婆。
案件編號:TMCC212/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