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
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的租客。
(二)2004年7月9日或該日後遷入的租客:
基本特惠金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的三倍;
另外給予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一半的額外現金;
單身租客最少可獲70,000元,二人或以上家庭最少可獲80,000元(連同基本特惠金及額外現金)。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
(三)市建局住戶戶籍調查當日或該日之後遷入租客:
特惠金相等於政府特惠津貼兩倍。
另有居所或並非真正在重建物業內居住、或於住戶戶籍調查前兩年內、曾接受市建局的任何現金補償、特惠金或安置租客,只會獲發相等於政府收地時所提供特惠津貼的特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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