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法終極上訴 馬道立指和平活動演變成暴力收場 法例旨在阻嚇

蘋果日報 2020/11/24 18:30

蒙面法緊急法終審法院

政府去年動用塵封多年的緊急法,制訂蒙面法打擊抗爭活動。泛民主派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裁定緊急法合憲,蒙面法則部份違憲,政府和泛民均向終審法院上訴,今開庭聆訊。泛民一方重申,緊急法權力過大,猶如擁有無限制核武、可任意發射的飛彈裝置。至於蒙面法,泛民指禁止在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中蒙面,是過度限制權利。惟首席法官馬道立指證據顯示,有頗多和平活動最終演變成暴力收場,蒙面法旨在阻嚇。
上訴人梁國雄開庭前在終審法院外發言,提到去年高院原審裁定法例違憲後,引起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港澳辦猛烈抨擊為挑戰人大;而近日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提出司法改革論,亦是有意對本案施壓。梁國雄稱,理解司法機構承受很大壓力,惟希望法庭「是其是,非其非」,秉持司法獨立,保護港人權利,「人大可以做20萬個決定,咁佢要做20萬個決定,唔係我哋法院去屈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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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就蒙面法向終院提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的梁國雄和24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與政府各自就不同法律議題上訴,包括緊急法是否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過大權力、緊急法有否抵觸人權法、蒙面法是否合符比例地干擾言論、集會等自由和權利、暴力頻生之下禁止在合法集會遊行蒙面是否合理等等。
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泛民一方陳詞指,一刀切禁止在未經批准但和平的集會中蒙面,過份侵犯權利。陳指出,警方證供指去年多個和平集會遊行演變成暴力收場,但數字上實有超過七成維持和平。而一個遊行可以橫跨一段距離,假使隊頭有人違反遊行條件,令遊行變成未經批准,沒理由要隊尾和平的市民承受後果,不准蒙面。陳重申蒙面有許多合理原因,例如避免遭人起底。

馬道立指有四分之一集會遊行變成暴力已屬頗多

不過馬道立指,有四分之一集會遊行變成暴力,已算頗多,證據指涉及的暴力屬極端,例如縱火,有人命傷亡,蒙面法有阻嚇作用。陳回應指反過來看,有多達四分之三集會遊行由始至終均和平,而過去9個月已沒有大型衝突。馬官問及緊接蒙面法訂立後的情況如何,陳指當時的中大及理大衝突已是最後幾次,而法庭衡量規例合理與否時,不應只看一小段時間。
陳文敏又指,禁止蒙面應增加條件,例如要有合理懷疑有不法意圖,有某種風險評估。馬道立質疑如何執行,是否由警方舉牌警告執法,遊行人士看到又是否會服從;但他指證據顯示情況恰恰相反,因此才要阻嚇。陳則指阻嚇總是吸引,問題是應有多嚴苛,若要阻嚇甚至可以全城宵禁,但需要適當平衡。
法官李義亦指,遊行現場情況瞬息萬變,生事者四方八面匯集,難以當場評估風險。李義假設,若警方向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加上不准戴口罩的條件,又是否可接受。陳指不合理,除非有充分理據。李義追問,如果警方指有許多暴力事件,若無合理理由則不准蒙面,又可否接受。陳強調合法遊行人士仍有可能因遠處互不相識的人違規,而身陷未經批准集結,因而違反蒙面法;表達和集會自由是基本權利,不能輕易干擾。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泛民上訴人陳詞,重申緊急法賦予特首會同行會權力訂立任何規例,猶如可任意發射核彈的飛彈裝置。案件議題之一是香港主權移交後,憲制是否延續殖民地年代制度。李志喜指制度有轉變,應注意《基本法》列明中央、特首和立法會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現今特首的身份亦不同於舊時的港督,不會兼任駐港軍隊總司令和海軍將領。

李志喜指立法過程黑箱作業

馬道立問李是否同意,立法會有權轉授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予他人。李指附屬法例必須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定義,馬官續問是否等於「相對不重要」的規例,李答不是,但附屬法例內容必須受限制,針對特定情況。李舉例,近月政府頻頻動用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規定目標是促進衞生、防止疫症等,與緊急法截然不同。
反觀緊急法,李志喜指動用條件完全主觀,只需特首及行會「認為」存在緊急情況和合乎公眾利益,有濫用風險。她指政府早於2017年已曾提出訂立蒙面法,因充滿爭議而沒有推行,結果去年卻緊急立法。
李續指,政府稱蒙面法針對打擊示威者的黑衣戰術(black bloc),但立法過程黑箱作業(black box),行政會議採用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外人無從得知考慮因素。李強調緊急法繞過正常立法程序,有違民主,市民無法經議員或親身表達意見,會產生執行問題。即使抗疫措拖也有此弊病,例如禁止堂食,令工人要在大雨下當街用膳。
此外,李指緊急規例最嚴重可判終身監禁,以前更可判處死刑,也可禁止人身保護令、找律師、陪審團審訊。馬道立指已有人權法保障,李則指市民被控後已經受害,即使爭議規例違反人權法,也要打官司,並要籌措訟費。

政府:緊急規例本質正是要迅速生效

政府一方下午陳詞指,緊急法上世紀50年代通過兩次司法覆核,1997年獲採納為香港特區法律,《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文禁止特首和行會緊急立法;如今泛民一方指《緊急法》違憲,等於要求法庭忘記歷史,憑空制定新的規則,「不只做司法機關,還擔任立法機關」。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動用緊急法並非單靠主觀認為有需要,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若要緊急立法,需要現實存在危害公安情況;當情況終止,市民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仍然生效的緊急規例。余指緊急規例受一般司法覆核原則規管,亦可由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有制衡機制。
政府一方強調,《基本法》延續回歸前的法律,緊急法自1922年訂立後多次動用,50年代通過兩次司法覆核,獲裁定合憲。當時法庭劃出立法機關向外轉授立法權力的界限、即不能成立另一個擁有完整立法權力的機關。其後1997年香港回歸,緊急法繼續被採納為特區法律。余若海表明,回歸前人大常委會審視過本港各條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政府亦引以為據。
余若海續指,泛民質疑緊急規例訂立後即時生效,可能令人誤墮法網;然而緊急規例的本質正是要迅速生效,有別於普通規例。泛民一方以禁止堂食的亂象為例,說明緊急立法存在弊病,余回應指如果政府無法緊急應對疫情和危害公安之類情況,對社會亦有害,故需要平衡。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質疑,緊急法權力過於廣泛,例如可實施「網禁」,欠缺法律條文必要的限制。余若海則指單是緊急法本身存在,不會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去年之前的一段很長時間,都沒有任何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存在生效,如果不滿緊急規例,可針對規例提出挑戰。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FACV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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