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國桐指出,合約的訂立,乃一方提議,另一方簽署接受。現時進行物業買賣,大都由買方先簽署臨約(意謂由買方提議),再由賣方簽訂(即賣方願意接受)。雙方如有附加條款,應於簽約前加列於附註項目中,或以附加文件形式簽訂協議;法律上並不認可沒有雙方加簽的附加條款。
黃續指,就上述個案,基於買賣雙方已簽訂臨約,確立其法律效用,買家已有足夠理據按臨約條款向業主索償。「基本上臨約入面冇提及,呢份附加協議算唔算臨約一部份都有爭議性。其實事件中,業主嘅損失仲大,如果涉及代理未有盡責處理交易,賣家可向地監局投訴,同向代理追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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