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聞天,為平安證券有限公司的股東,被告為鄭理琪。據判詞稱,陳聞天於02年與前女友凌亞崇(譯音)分手時,支付80萬元分手費給凌,鄭理琪遂於兩人相戀後,與陳達成口供協議,只要她保持忠貞,並與他維持親密關係,陳便會一直提供居所、收入及聯名投資給她,以供養她、其母及她與前夫所生的兒子,而過時過節,陳亦答應會送禮物及支付旅行費用給她,兩人一旦分手,她亦同樣可獲80萬元分手費。
兩人同居期間,陳曾於02至03年,將110萬元給她,04年間並與她聯名購入分別位於土瓜灣傲雲峰、長沙灣宇晴軒、九龍灣麗晶花園及紅磡黃埔花園的四個單位,該等單位的樓價全由陳支付,其中宇晴軒單位已出售。惟至陳於06年中移民美國後,他便停止供養她一家人,不但沒付分手費,甚至斷供樓宇按揭,令她蒙受損失。
陳聞天辯稱,兩人只屬好朋友關係,為生意拍檔,他曾借110萬元給鄭,並出錢買樓,她涉擅自出售宇晴軒單位,遂向她提出索償。
案件編號:HCA6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