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10.1非法集結案8名被告表證不成立無罪獲釋 律政司不服提上訴
黃大仙非法集結
有警員供稱案發當日在蒲崗村道及鳳德道附近見到200名示威人士以磚頭及竹枝等堵路,但片段顯示當時無人攻擊警方,示威者已後退到百米之外。
前年10月1日示威者「遍地開花」,多區有示威活動,其中九名男女被指當日在黃大仙非法集結。案件早前審結,庭上揭露督察作供與現場片段不符,多名警員更被辯方質疑互抄口供。裁判官黃士翔日前裁定其中八名被告的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釋放,有大律師直指控方舉證不合格,情況「比較核突」。律政司今回覆查詢指,已就該8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律政司表示,就本案裁判官於本月8日針對案中八名被告作出的無罪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至於裁判官於本月19日就餘下一名被告作出的無罪裁決,律政司會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與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本案七男兩女年輕被告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受審,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其中工程師高子晉、學生甄健輝、公關許忻陽、女教學助理羅妙霏、學生林坤煒、學生鍾孝庭(年齡介乎20歲至26歲),以及15歲及14歲的男學生,早於案件中段陳詞後已獲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而30歲女護士李咏梅的案件雖然表證成立,但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本案原本有11名被告,其中兩名女學生去年3月案件提堂階段已獲撤控,並雙雙獲得訟費。
根據法例,律政司司長可以利用案件呈述方式,針對原審裁判官的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這類上訴屬特殊情況,只會在無罪裁定、裁決或命令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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