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終審法院前年十一月作出判決,有份供樓而以信託形式取得單位實際業權人,不違反《房屋條例》對居屋未經房委會批准前不得轉讓規定,當時社會各界關注審核居屋資格機制是否存在漏洞。
不過,房委會及後取得法律意見,協助「代供」人士不能夠成為註冊業主,無權決定出租及出售單位,只可以分享租樓及售樓權益。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指出,母親和女兒聯名申購居屋,按房委會一貫政策,只有業主及認可戶籍人士才可使用單位,倘若女婿並無登記,換言之外母有權收樓。
出錢協助親友買居屋,究竟應如何自保?王坤建議自保三招,包括以「平安紙」確立日後單位業權屬供款人所有;又或是保留供樓的銀行賬戶紀錄,但強調最重要是萬事以和為貴,「唔掂傾到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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