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z’ Reborn主音藏雷射筆被控 解釋用於舞台指揮

蘋果日報 2020/12/01 16:30

陳華斌BOYZ REBORN雷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去年10月市民發起反蒙面法遊行,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其間本地青年樂隊Boyz’ Reborn的18歲主音被速龍小隊截停,並遭搜出一支雷射筆。主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法庭早前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他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自辯,解釋過往表演需以雷射筆在舞台上作指揮,例如隊友走位以及場地燈光音響調節。控方一度欲從片段中向裁判官指出被告,但因被防疫圍板阻隔而不得要領;辯方大狀見狀隨口說:「畀支雷射筆佢。」引來旁聽人士哄堂大笑。
被告學生陳華斌(19歲)被指於去年10月6日在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被告憶述當日約同女友往鴨寮街一所寵物醫院,商討寵物領養事宜。至約5時許因街上有示威活動,醫院護士決定落閘並建議他們離去。兩人原擬往大埔道乘巴士前往女友大圍寓所,惟走錯方向。

因聞到催淚彈味故戴上防具

被告續指,其間見示威者前後擁至,亦聞到催淚彈味,被告遂戴上面巾及手袖作保護。未幾,被告遭警員從後拉扯其背包,他跌在地上被捕。穿著戰術背心的警員搜其背包,之後將他帶往警察遊樂會停車場,與其餘20至30名被捕人士一起面壁坐在地上,等候警車帶往旺角警署。
根據警員17781何天佑作供指,他曾帶被告一同見值日官,並在值日官面前講解案情及展示證物,其後又帶被告到搜身室作全面搜身,並將其背囊中的物品逐件取出放入證物袋。被告則指從無發生過上述情節。
被告稱,抵達旺角警署後,有警員將其背囊中的物品全攤在走廊地上作證物拍攝。從控方的相片簿中,他確認檢獲的物品,唯獨指自己配備的雷射筆較相簿中的長。
辯方同時呈上被告樂團過往表演的宣傳海報及攝影花絮,被告稱需要經常攜帶雷射筆在舞台上作指揮,例如隊友走位以及場地燈光音響調節等。至於電筒,則於表演期間用作場地燈光照明。此外,搬運樂器時亦需戴上手套,背囊中的呼吸過濾器、口罩、護目鏡、泳鏡、生理鹽水等,則是自去年6月社會出現大規模遊行活動後,友人送贈他作保護防備。

控方質疑避開現場便可

控方於盤問時曾欲播放一段當日現場片段,著被告認出片中人是否自己。裁判官張天雁見狀叫停,指片中所有人都是黑衫、黑鞋、深色長褲,而且現場有近百名示威者,指控方應在舉證時由警員辯認。
張官又邀請主控上前,從她桌上電腦中指出哪一位是控方口中的被告;惟因防疫隔板阻隔,主控未能伸手指出屏幕上的黑衣人。辯方大狀見狀隨口說:「畀支雷射筆佢。」此話一出,惹來旁聽席上哄堂大笑。張官最後認為控方做法有違公平原則,也無作用,不批准控方播片。
控方隨後又要被告辨認證物雷射筆是否屬於他,被告看罷呈堂證物袋內的雷射筆後說:「實體又似依家呢支。」控方隨即問被告,為何當初沒有向警員提出相簿中的雷射筆不屬於自己,辯方即表示被告當初有權利保持緘默。
控方再追問被告,當日其實只需避開示威現場便可,不需使用袋中的防具。被告則強調,由於社會氣氛緊張,出街難以避免身處衝突現場,認為有此需要。
辯方結案陳詞指,控方證人作供有多處地方與片段內容不符,可信性成疑,控方的案情站不住腳。辯方又指,就算法庭認為控方證人所述的是事實,也不能推論被告會以背包中的雷射筆作出非法行為。大狀又指,被告作證時在盤問下也毫不動搖,其說法並非不可能,法庭應該接納被告的說法,在控方沒有證據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將於下月8日裁決。
【案件編號:KCCC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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