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向懲教署工藝教導員提供4萬元利益 金手指獲減刑一半
污點證人朱家豪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江達隆
因販毒而坐牢的囚犯在2017年中,聽聞懲教署工藝教導員向他表示「屋企有事」後,著家人將四萬元存入對方指定戶口,廉署接報拘控囚犯及導師。囚犯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並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教導員,終令教導員罪成判囚。案件今在觀塘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囚犯果斷勇敢,望能獲45%判刑折扣,裁判官同意囚犯證供有價值,予以一半的判刑折扣,判囚犯入獄六個月兩周。
被告懲教署工藝教導員朱家豪(41歲)及囚犯江達隆(30歲),兩人共同面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們於2017年7月1日至24日間,串謀使朱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一筆4萬元的貸款,作為朱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江的報酬。
囚犯江達隆早於去年9月認罪,並於今年1月以污點證人身份在審訊中指證朱家豪,朱終因接納兩名囚犯共9萬元貸款,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4罪罪成,判監15個月。
當值律師今代表江求情時指出,被告原為電話銷售員,與分居妻子育有一名9歲兒子,案發時正因販毒罪服刑。
辯方指江勇敢及果斷,早於去年認罪,及擔任污點證人,證供獲法庭接納。辯方指是朱主動先提及經濟困難,江在案中角色被動,希望江不僅獲得一般認罪者的三分之一判刑折扣,而是可獲45%折扣,早日離開監房與母親團聚。
暫委裁判官黃向戎今判刑時稱,無論江是主動還是被動,對判刑實無分別,就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罪而言,提供與收受利益罪者的罪責一致。不過,黃官同意江的證供有實用價值,對控方有用。考慮到朱的判刑以13個月為量刑起點,黃官認為江可獲一半折扣,判他入獄六個月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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