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向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屬罪行,任何人在醫生診治時,明知而向該醫生提供任何關於該人,並攸關暴露於或染上疾病風險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在facebook上表示,「護士及救護員:抱歉,以上保障不包括你們」。劉凱文表示,病人到急症室求診時,先由分流站護士分流,以往曾有病人在分流站向護士講大話隱瞞曾到內地,其後在診症室甚至上到病房,經醫護人員再三查問下,才和盤托出。他認為,法例應要求病人同時對護士及救護員,支援職系人員如實申報,否則屬違法,才能增加阻嚇力,令護士甚至救護員能第一時間妥善隔離病人,並及時使用適當保護裝備。
■記者陳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