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永深及妻子朱雪影,被告為其兩子余沃強及余沃康。據入稟狀指,兩被告在09年5月簽署買賣合約,以277萬元購買西環北街的單位。
除父母斥資229萬元外,兩被告亦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150萬元,兩被告每月分別支付4,000元還按揭。但去年7月及8月,次被告依時將還款過戶予首被告,首被告提走款項後卻沒有用作供樓,而首被告亦再沒有出錢還按揭。
原告指稱,由於他們健康欠佳及身體有殘障,故此才安排以兩子名義持有單位,以便由兒子負責處理樓宇買賣的程序,原告聲明他們才是單位的實益擁有人。
案件編號:HCA23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