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情,被告於11歲時從內地移居香港,中一及中二均與受害人同班,被告性格內向,不懂與人相處,受害人常率眾欺凌他,嘲笑他自閉及低能。
被告雖感不快,但一直沒向校方投訴;其後被告留級,受害人則升上中三。
被告對受害人積怨甚深,去年8月開始將𠝹刀藏在書包內,伺機在校內襲擊受害人;直至案發當日小息,被告一言不發走到受害人面前,拿出𠝹刀,將其面部、左眼及左手中指割傷,又踢他腰部,隨即逃離校園,登上的士,轉乘火車逃往深圳,冷靜後知錯,6小時後回港自首。受害人左眼及中指的傷勢較嚴重,至今仍要接受治療。
案件編號:DCCC10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