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麗妮(譯音)現控告男友羅維君及其胞兄羅維雄。原告現年46歲,男友則33歲,二人01年拍拖,當時男友有意申請居屋,但擔心收入不多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與原告聯名申請又會超過入息上限,於是與胞兄一同申請。
兩被告同年10月以110萬元購入葵涌荔欣苑一居屋單位,胞兄與其女友亦一同遷入,直至02年底遷出。
原告指買樓首期靠兩被告借貸支付,每月8,000元按揭則由男友負責,但男友母親每月會給他4,000元供樓。原告曾擔心二人關係有變時她會喪失業權,但男友承諾無論如何她一定有份。而今年6月男友有第三者,二人協議賣樓時,男友也承認她有一半業權,但之後卻反口。
原告指男友的收入根本不夠供樓,她多年來花在單位的開支共46萬元,並獨力承擔6.1萬元旅行開支,男友才能儲錢供樓。
案件編號:HCA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