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收到舉報之後,認真處理,連日派出新界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嘅特遣隊人員,喺粉嶺單車徑同馬路口巡邏監視,直到噚日朝8點半,終於撞正嗰位女士揸住部「豪裝」電動單車,沿粉嶺圍近粉嶺中心對開單車徑駛至,立即上前截停調查,揭發個女人原來係38歲內地人,持雙程證嚟香港,平日負責踩電動單車接送個女返學放學同買餸。警方以駕駛未有登記的車輛、駕駛時冇駕駛執照、冇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冇戴上防護頭盔嘅情況下駕駛等四宗罪,將「單車女」拘捕帶署,睇嚟佢都好長手尾。
其實根據運輸署法例,無論係電動滑板車定電動單車,都被視作「汽車」,必須獲發牌先至可以喺馬路上行走,但當局一早講明唔會向任何電動單車發牌,所以電單車喺馬路、行人路、單車徑同公眾地方行駛都係違法,不過購買就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