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契樓.專題】小知識:聯權及分權買樓及繼承注意

蘋果日報 2019/03/07 23:00

小知識半契樓

缺契物業通常以低市價出售,部份屬於遺產貨。死者於去世前若訂立了遺囑,其擁有的財產,包括物業,可按照遺囑(俗稱平安紙)內容作出分配。若果沒有訂立遺囑,死者配偶亦已身故,物業將分配予其子女,如死者有三名子女,即每人可各自分得物業的三分之一業權。不論物業受益人本身是否持有物業, 亦可豁免樓價15%印花稅。但如果物業受益人打算將業權統一,或者是各自出售,都需要繳交印花稅項。

在香港,持有物業可分為「全權擁有」(Sole ownership)及「共同擁有」(Joint ownership,俗稱「聯名」),若遺產物業是聯名購入,又可以細分為「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及「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俗稱「長命契」)形式。分權共有即是當其中一方去世,屬於死者的業權會成為其遺產,分配給遺產受益人,例如其子女;相反,如物業屬於聯權共有,死者的業權將會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中。

若物業未完成交易而業主去世,物業受益人要先處理繼承手續,以遺產承辦人身份才可完成物業交易。如要做按揭,需高院出信確認業權才可申請按揭。但由於在成交前,業權不屬於已故買家,因此高院不能出信確認繼承人業權,銀行也不能承按,所以繼承人有機會要「full pay」入市。

由於遺產物業問題比較複雜,買入物業後有可能出現爭產、打官司等情況,銀行亦有機會不接受有關單位的按揭申請,故準買家如物色到平價遺產貨,入市前應小心衡量風險 。

記者:陳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