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警方的舉動屬履行職務,而且科大生未能提供精神受損的醫療報告,故要求撤銷申索。審裁官昨拒絕律政司的申請,指原告只是追討象徵式賠償,只要證明警方作出侵害性襲擊,即使原告身體沒實際受傷,亦可提出索償。
律政司一方指,警方當時正履行職務維持公眾秩序,是行使法定職能,故施放催淚彈屬合理合法。原告吳嘉倫反駁,警方執行職務不代表可無限制使用武力,只能於適合的情況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審裁官張志偉表示,警方施放催淚彈是否合理合法屬事實裁定,現階段不適合就此爭議作出裁決。審裁官直言,原告的理據並非明顯站不住腳,故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原告透露審訊時將會播放傳媒拍攝的現場片段,被告則指仍需向警方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8月6日再訊。
案件編號:SCTC25263/20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