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指整個CIK療程計劃的最高控制者,應對死者的安全負刑事上的謹慎責任,但控制者不是陳。公司研究CIK療程的確是始於陳的提議,但陳只是履行研究職責,不應被怪責。
首被告周向榮早前辯稱,曾指令員工對所有產品做細菌測試,陳無視指令惹禍。陳的一方昨指,陳勤奮得會半夜三更接聽周來電,公司欣賞他而願付4.5萬元高薪,如此盡責的員工豈會無故忽視老闆指示。唯一合理解釋,是周後來改為指示陳不用對CIK產品驗菌,周事發後沒質問陳為何不驗菌,就是明證。
大律師籲陪審團質疑周是否可信,例如周說陳是實驗室負責人,但實驗室總監其實另有其人,加上周不時就科學事宜指示陳,反映陳只是受操控的員工。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HCCC437/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