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被控兩項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指他於2月21至23日期間,於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的銀行櫃員機分兩次盜取女友潘曉穎1萬元及8,500元;另指被告於3月13日被捕當天,處理潘的匯豐銀行提款卡、Casio數碼相機、iPhone 6及二萬元台幣。
案件上月第四度提堂時,控方申請修改接贓罪的日期,及將盜竊罪由兩項變3項,涉款分別為10,500、8,500及200元。
被告昨第五度解上法庭,控方再次提出修訂及新增控罪,控罪包括四項洗黑錢罪,其中一項是涉及處理潘曉穎的銀行提款卡、相機、手機及二萬元台幣,案發日期為今年2月17至3月13日,另3項則是指他處理屬於匯豐銀行的1.92萬元,案發時間為2月19至21日,3項盜竊交替控罪是有關匯豐1.92萬元的洗黑錢罪。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若涉及數萬元,大多在其他法院審理,今次卻安排於高院審理,有大律師指,控方有權將案件安排於任何一級法院處理,外界無權反對。資料顯示,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涉洗黑錢7.2億港元,2014年也是在區院審理。
台灣早前曾表達希望跟進調查境內發生的事故,由於案件安排到高院排期審訊需時,港台兩地仍可再作商討。
案件編號:KTCC534/18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