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稱,兩名原告胡蝶愛及劉嫦與一姓陸女子早於1976年,在坑頭村合資購地興建佛堂及寓所。多年來,被告郭錦祥一直協助她們打理佛堂,彼此和諧互信。陸已於1993年去世。
至前年,原告有感佛堂或於她們過身後荒廢,突萌生念頭想將物業捐給村公所,讓佛堂延續下去。去年初,兩人將捐地計劃告知被告。去年7月31日,被告上門拜訪原告,聲稱已找律師備妥文件,將物業捐贈坑頭村村公所,他更即日帶原告到律師樓簽署以英文書寫的送贈契。
不懂英文的原告基於信任被告,在文件上簽署。惟數日後,原告卻得悉業權實已轉至被告名下。原告堅稱這並非她們的意願,現要求法庭聲明送贈契無效,被告只是以受託人身份持有,須交還業權。
案件編號:HCA2262/14